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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备案,不等于不评估
发布时间:
2015-04-14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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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的公告》。备案制度取消后,一些建设单位认为不需要进行评估了,一些评估单位认为评估工作不需要监管了,甚至少数国土资源部门的同志也认为这项工作不重要了。笔者认为,这些认识都存在误区,必须予以正确引导。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21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国土资源部2004年下发的《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就落实评估制度,具体制定了评估分级、资质管理、专家评审、成果备案、检查抽查5项制度。
这次取消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只是其中的一项制度,是评估工作过程中的一种程序简化,不能将其简单地理解为评估制度取消了。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各类工程建设单位和评估单位,不但不能放松警惕,而且应各司其职,按照法规要求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要发布本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因为建设工程是否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就是依据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判定工程是否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
对于国土资源部门来说,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工作,尽快完善内部会审机制。建设工程在用地预审、报批环节,国土资源部门内部如规划处、用地处等要严格审查,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作为用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条件之一。同时,加强与发改、住建等部门的协调,如没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发改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不予审批,住建等部门在项目选址、规划等环节也不予审批。
另外,国土资源部门还要加强对辖区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其评估项目备案、专家评审、成果质量等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建立地质灾害评估专家库、地质灾害防治资质持证单位年度执业情况报告等制度,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评估质量。
来源:国土资源报网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